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热搜: 嘉康利
爱赣榆 首页 新闻 民声 山东 查看内容

兖州中山医院违规 上级单位为下级开脱责任

2013-1-21 23:29| 发布者: 新闻传播| 查看: 238| 评论: 0

摘要:   兖州市政府中山医院分流安置领导小组确定分流范围为2010年12月31日在岗在编人员。由于医院经营差,职工都在外谋生,例如:有在其他医院打工的,有自己开诊所的等等,但是医院每年都给他们进行年度考核,所以他们 ...

  兖州市政府中山医院分流安置领导小组确定分流范围为2010年12月31日在岗在编人员。由于医院经营差,职工都在外谋生,例如:有在其他医院打工的,有自己开诊所的等等,但是医院每年都给他们进行年度考核,所以他们属于在岗在编。

  我也在外打工,但不承认我在岗在编,唯一区别是没有参加年检。为什么没给我年度考核呢?医院现已解散,我只有询问医院的上级单位即兖州市二轻局,二轻局认为我已不是职工,故不对我年检。二轻局及原单位认为我与医院解除劳动关系的唯一凭证是有我签名的四个字“同意对调”。这四个字就代表了医院解除了我的劳动关系,也是我同意离开医院的证据,因此取消了我的编制,不再对我年检。

  我对这四个字的认知仅限于同意对调的是集资款,和工作关系没有丝毫牵连,当时我是拿着单位负责人的“同意对调”的字条领取的集资款,因此"同意对调”这四个字也只是在事实上证明了对调的是集资款。而现在医院的原负责人及二轻局却认定对调的既是集资款又是工作关系,集资款是人事关系的前提,因钱上班,因钱走人,钱来人来,钱走人走,因为我要走了集资款,就是和医院解除了劳动关系。

  劳动法第九条: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务。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的财务应当限期退还,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医院及二轻局这种钱来人来,钱走人走的错误认识与劳动法的精神显然是相悖的。劳动法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必须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而医院及二轻局仅用”同意对调“这四个字就证明我与医院解除了劳动关系,纯属无稽之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对这种证明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的期限、解除或终止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而”同意对调“这个上无头、下无尾、含义不清、意思不明的四个字,二轻局怎么就能解释成是我与医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呢?还强词夺理、百般抵赖的解释称:同意对调(tiao),在这里念tiao,人人都知道同意对调(diao)调就是念diao,二轻局却混淆视听、强词夺理,对下级单位的违规违法操作造成的后果,不但不想法挽救,还百般抵赖,想方设法的为下级单位开脱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劳动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院及二轻局的违法行为已经对我造成不能被分流安置工作的权利的侵害,而二轻局对这种错误行为还拒不认错,拒不改正错误,对我造成的损害拒不承担责任,还用以潜移默化遗留下来的陈规旧俗来开脱责任。

  综上所述,我与兖州市中山医院签订了劳动合同,确立了劳动关系,而医院没有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向我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因此,我和医院的劳动关系没有终止,我要求兖州市二轻局恢复我的职工身份,合理安置我的工作。


喜欢

相关阅读

最新评论

QQ|Archiver|手机版|爱赣榆

GMT+8, 2025-11-29 19:18 , Processed in 0.039376 second(s), 1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

© 2007-2025.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