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1 23:36| 发布者: 新闻传播| 查看: 122| 评论: 0
因夫妻关系不好由女方到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割2006年由我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我名下的房产一处,按新婚姻法该房产应为我个人财产,潍坊市潍城区法院于2011年10月19日将其判为夫妻共有财产,这违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侵害了我和我父母合法权益,向潍坊市中级法院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到检察机关投诉不给受理,难道我的合法权益不受新婚姻法保护?请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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