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烟台市牟平区的教师,以前是代课教师,后考入各种师范院校,毕业后仍然工作在教育的第一线。 2007年,牟平教体局把我们代课的时间续上,但只算工龄不算教龄。去年牟平教体局和事业养老保险让我们补交代课时间的保险! 牟平教师的养老保险是从1995年4月开始的,养老保险处让我们补缴所有代课期间(6年,如:1989年-1995年代课,代课年限6年)的保险,而且按照现在的保金标准补缴。 我们曾多次向县、市级有关部门反映,但都没有具体解决的办法。我们代课期间的工资一个月才65元,一年还不到1000元。让我们按现在的保金补缴保险,每年要补缴七八千元,实在不合理。 咨询的问题: 1、代课期间的养老保险是否应该是用工单位,即牟平教体局补缴? 2、按现在的标准补缴养老保险有法律依据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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