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书 申诉人:李吉礼.(我为我妻袁德燕) 申诉人电话:13518620866 袁德燕,女,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李辛村,2011年8月11日拘留,2011年8月26日逮捕。现被羁押在青岛市看守所。 申诉事实: 2010年9月16日下午,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李辛社区的李志锡雇佣民工李某在李辛村的一条村级南北大路上挖出了一条横断南北大路宽约1米,深40公分的深沟。申诉人路过此处说了一句:“你别再挖了,再挖大伙就不好走了,”李某答:“不好走倒霉,成心就不让你们走。”李志锡的妻子就开始上前谩骂: “管不着,就不让你们好走。”这时李志锡从他租的地方窜出来不问青红皂白上来就掐住我的脖颈,此时我妻骑着摩托车要去村里体检正好路过,见状就喊了句:“他们熊人不讲理,你还在这里干什么,快走吧!”李志锡就骂我妻说要杀了她,并随手从身旁脚蹬三轮车上拿起一个酒瓶朝我妻(袁德燕)抛过去,随后和他妻子一起朝我妻直奔过去,我妻一看不好,就朝南徒步快跑,他们紧跟在后面追,距离约七八米,追赶中李志锡的妻子因穿高跟鞋崴倒在地,嘴里还说着:“哎呦,志锡我脚崴了,”李志锡问:“真的假的?”她说:“我真崴脚了,疼死我了。”这一过程围观的人很多,其中有一个收废品的外地人和几个外地打工的人看的真真切切。李志锡这时拿出手机联系人,不一会就来了五六个,我们看状就拨打110报警。这时李志锡打了我三拳,我气不过也还了手,直到110警车赶到后李志锡才罢手。事后次日警察让我和我妻到派出所做了事实调查,我们都如实回答了事情经过,并提供了证人。因李志锡在村里蛮横,不讲理。而我们夫妻本分老实,所以有人给做证,也有人不敢出面给我们作证,反倒是李志锡让那挖沟的李某和没看到全过程,事后来的亲戚李志书做了伪证。使我妻(袁德燕)蒙冤! 事过近一年的2011年8月11日,公安机关突然传讯我妻(袁德燕),并逼迫要我妻承认打过李志锡的老婆,因不从而得到刑拘,2011年8月26日下到逮捕通知。逮捕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具体细节内容:疑似用酒瓶砸伤李志锡的老婆,使脚崴着。申诉人:李吉礼和妻(袁德燕)认为与事实不付。 原本是一件小事,我们是一个村的村民,也没有想伤害她,是她自己崴着脚,2010年9月16日下午的事,事过近一年,因是伪证,让派出所,城阳公安局,检察院,来回调查2-3次。我妻(袁德燕)从2011年8月11日被拘留至今羁押在青岛市看守所。让我妻(袁德燕)蒙受不白之冤,我急呼高喊为我妻申诉!!我和我妻(袁德燕)相信法律是公证的!国徽是有尊严的!依法办案,在法律面前自有公断! 申诉人认为:本案的发生是李志锡寻衅滋事,无故挖断大路通道,恶意挑起事端,我妻(袁德燕)息事宁人躲避争执,李志锡的妻子仗势欺人追赶我妻(袁德燕),自己不慎崴伤了脚,两人没有丝毫的肢体接触。根据刑法主客观的四个构成要件,我妻(袁德燕)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恳请司法机关查明事实,依法公断,还我妻(袁德燕)一个清白! 现在我妻2011年8月11日至今被羁押在青岛市看守所,已有四个多月。派出所,公安局上报的材料到检察院因不构成故意伤害罪退回,但为什么还不放人?要等到何时?我要求助,请赶快放我妻(袁德燕)! 此致 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青岛市城阳区政法委 申诉人:李吉礼.(我为我妻袁德燕) 2011年1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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