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2日,合阳县路井镇西王村村民王宝才在黑砖窑“和家庄镇贺家坡砖厂”上班时奇怪死亡。公安局通过调查,得出因病死亡结论。 8月28日,死者家属委托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对王宝才的死因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因跌坠致颈髓损伤而死亡”。结论出来后,死者家属怀疑王宝才是被人打死的。 2012年11月8日,合阳县公安局作出了《关于王宝才死亡情况的调查报告》,认定“王宝才死因系倒地过程中与窑壁接触致高位颈髓损伤而死亡”,同日作出了“王宝才非正常死亡没有犯罪事实”的《不予立案通知书》。 2012年11月12日,家属委托第四军医大学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对衣服上血迹进行了物证检验。检验结果:”王宝才上衣前领、前胸至右衣襟边缘、外裤右前大腿部均有流注状血迹;左衣袖前内侧可见大量擦拭状血迹;DNA检验结果所有血迹均与王宝才DNA一致。” 2012年11月14日,死者家属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复议申请书》,公安机关没有理睬。 家属认为血衣能够佐证王宝才并非“因病就地摔倒死亡”,公安机关的调查报告与事实不符,同司法鉴定相互矛盾,存在违法办案嫌疑。
一起围绕王宝才是因病死亡还是他杀的案件,死者家属与当地公安部门认定的结果竞然出现两个不同版本,请看----
王宝才到底是因病死亡还是他杀?

家属从《死亡诊断证明》怀疑王宝才被人打死
谈到王宝才死亡情况时,家属悲痛地说:“8月22日5点40分,王宝才去贺家坡砖厂上班,6点已经到了砖厂,7点30分就被送到合阳县医院,经过急诊医生诊断,宣告死亡。王宝才身体很好,没有什么病,为什么会突然死亡?我们感到很奇怪。因此8月23日,我们来到县信访局,要求公安机关调查死亡原因。工作人员叫来了县安监局、公安局、乡镇司法所有关人员,8月27日,路井镇和和家庄镇党委政府各指派司法所所长同砖厂方代表、我们家属代表进行协商,我们在追问王宝才死因时,和家庄镇司法所赵所长说:县安监局、公安局和司法所经过在砖厂和医院的调查,情况一致,王保才因突发疾病摔倒在地,抢救无效死亡,并有医院的《死亡诊断证明》。我们处于对两个镇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的信任,受他们的误导,认为王宝才确属突发疾病而死亡。” 为什么怀疑王宝才是被人打死的?家属气愤地说:“8月28日早上,我们赶赴合阳县殡葬服务中心,协商王宝才尸体整容、拉运、安葬等事宜,并向中心李主任索要《死亡诊断证明》,李主任说医院没有给。于是我们找到县医院急诊科接诊医生赵晓梅,她开出的《死亡诊断证明》载明:‘诊断:呼吸心跳停止,头皮裂伤。治疗经过:常规心肺复苏抢救无效宣告死亡。’她告诉我们,王宝才头顶上的伤口是她缝合的,不存在在医院抢救的事实。我们查看了8月27日7点30分的急诊记录后发现,王宝才到医院前已经死亡。该记录表明:‘血压测不到、意识丧失、双瞳孔散大固定、颈动脉揉动消失无自主呼吸、心音消失、头顶部有一长约4cm长伤口、伤口无出血、四肢末梢冰冷。’这说明公安机关对王宝才死因的调查结论是不符合事实的。我们从医院的《死亡诊断证明》怀疑王宝才是被人打死的。”
司法鉴定为“因跌坠致高位颈髓损伤而死亡”
为了弄清王宝才死亡的根本原因,经合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同意,家属委托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对王宝才死亡原因进行鉴定。 8 月28日,该中心对王宝才的尸体进行了司法鉴定,并作出了陕公司鉴【2012】医病鉴字第B007号《死亡原因鉴定意见书》。尸体解剖发现:王宝才左颞顶部有一5cm长头皮挫裂创(黑色缝线已缝合5针),深达颅骨,创腔内可见组织间桥,创缘较整齐,创周可见挫伤带,对应硬膜下及左颞肌少量出血;左额部、左面颊在9×8cm范围可见片条状不规则擦挫伤,伴皮下点状出血,左眼上睑青紫肿胀;颈1-5椎体周围软组织出血,左侧胸锁乳突肌出血,颈2、3椎体骨折,骨折缝裂开0·8cm,骨折远端向外翘起,骨折颈椎对应处颈髓挫伤;尸体解剖分析说明:“根据颈髓骨折特征,结合面部损伤形态,符合跌坠时左侧额面部接触较大平面的致伤物(如地面),致颈部过伸造成颈髓损伤所造成。王保才左额顶部头皮挫裂创,伴有对应部位头皮下、硬膜下及左颞肌出血,符合有棱边的物体致伤特征,属非致命伤”;鉴定意见:“王保才因跌坠致高位颈髓损伤而死亡。” 法律专家认为,司法鉴定充分说明王宝才头部受到钝器猛击后,并没有死亡,仍然处于站立姿势,继而在一定高度下跌坠致高位颈髓损伤而死亡。公安机关的调查报告载明:尸表检验:“王保才头左顶中线向左前发际向后7cm可见 3cm缝合线。”。“侦查结果证明:死者王保才头、面部损伤能够在倒地过程中与窑壁接触一次性形成。”。 死者家属认为公安机关的调查报告与司法鉴定显然相互矛盾。 1、此三个部位的损伤是否一次性坠地可以形成? 2、左颞顶部的挫裂创长5cm,深达颅骨。解剖时发现,皮下两处出血,且距离远远大于5cm。此创伤到底是运动的头与固定物相撞击还是运动的物与固定的头相撞击形成? 3、人在站立情况下自己倒地是否可以形成此种损伤后果? 4、现场血迹在哪里?公安机关的调查缺乏现场勘查记录和照片。
血衣能够佐证王宝才并非“因病就地摔倒死亡”
陕公司鉴【2012】医病鉴字第B007号《死亡原因鉴定意见书》中载明:“王宝才左颞顶部可见一5cm长头皮已缝合挫裂创(黑色缝线5针),拆除缝线见裂创深达颅骨,伴有对应部位头皮下、硬膜下及左颞肌出血,符合有棱边的物体致伤特征。” 王宝才生前衣服上有大量血迹,公安机关法医初检(尸表检验)时并未发现王宝才口鼻耳眼损伤出血,对衣服上的血迹并没有作出描述和记录。 法律专家对王宝才的血衣进行了勘察发现:米黄色内短袖的前胸部9乘5cm(第一、个纽扣二)范围内附有大量血迹。上外衣是一件深蓝色T恤,,衣领至前胸部 16乘13cm附着有大量血迹,前衣襟至下缘散有流注状血迹,左肩左前臂的前内侧附着有片状血迹。裤子是一条蓝灰色牛仔裤,裤子的左腰、右大腿前侧25乘 10cm范围内附着有滴落血迹,右大腿外后及臀部附着有可疑血迹。 法律专家从王宝才的上衣、裤子附着有大量滴流状血迹分析,王宝才头顶的伤是第一次形成的,继而从高空跌坠,使其颈2、3椎体骨折,颈3椎体骨折缝裂开,骨折远端向上翘起,致高位颈髓损伤而死亡,面部和颈椎骨折伤是第二次形成的。 法律专家从血衣情况分析,只有死者在站立时,头部受到钝器猛击,左臂抱头,才会和血衣的情况相吻合,绝不是当即死亡,只有颈髓损伤才会造成急速死亡。 家属认为:血衣是查明王宝才死因的重要证据,于是委托第四军医大学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对衣服上血迹进行了物证检验。第四军医大学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于 2012年11月12日作出了“四军大司鉴所【2012】物鉴字第445号《法医学鉴定报告书》”,检验结果:”王宝才上衣前领、前胸至右衣襟边缘、外裤右前大腿部均有流注状血迹;左衣袖前内侧可见大量擦拭状血迹;DNA检验结果所有血迹均与王宝才DNA一致。” 家属还告诉记者:“法医物证司法鉴定说明王宝才头部受伤后有本能防卫动作,如果人在无防备情况下突然倒地死亡,则两臂自然下垂,可是王宝才的尸体两臂处于搏斗姿势,因此血衣能够佐证王宝才的死并不是公安机关调查的‘因病就地摔倒死亡’”。
公安机关的调查报告是否符合事实
2012年11月8日,合阳县公安局作出了《关于王宝才死亡情况的调查报告》,家属认为,这份调查报告明显与事实相悖,矛盾百出: 一、“事情经过”中“雷万荣突然发现王宝才倒在砖车后边地上,头窝在西边窑壁上,脚向东,双腿微蜷,双上肢自然下垂于身体两侧”与事实相悖,在医院整理王宝才遗容时,王宝才是两臂弯曲,处在搏斗姿势的,整理人员还用绳索捆绑其双臂,以减少他的两臂弯度。 二、“尸表检验情况”中“头左顶中线向左前发际向后7cm可见3cm 缝合创”,而这条伤口实际为5cm,调查报告不仅对伤口长度表述有误,而且对该缝合创的深度没有表述。 三、尸表检验始终没有对血衣上的血迹进行表述,也没有对血迹形成的情况进行分析。为什么? 四、“调查情况”中全部是询问工友,“一直来雷万荣也没有拖欠过王宝才工钱”,为什么不对砖厂老板贺世荣和家属进行询问?实际上,事发先一天晚上,因为债主追要盖房时所欠的楼板款,王宝才给家人说第二天向砖厂老板讨要所欠的2800多元工钱。事实上,这笔款在尸体解剖后,亲属王保杰和村主任王欣胜等5人一同找到贺世荣,讨要所欠工钱,贺世荣才当面给了死者家属2800元。为什么公安机关的“调查报告”中却说砖厂没有拖欠王宝才工钱?为什么对这个可能在讨债中因产生纠纷而被打死的重要情节进行隐匿?
调查报告中“侦查实验情况”令人费解
公安机关调查报告中的“侦查实验情况”中载明:“2012年10月18日10时许,我局在刑警大队高向东副教导员主持下,由砖厂工人雷万荣进行模拟现场模拟实验。首先进行恢复当时现场:该窑洞内垒有砖坯,宽3.5米,高2.5米窑洞西侧墙壁粗糙,砖棱外露,由砖坯向北99cm处头东尾西停放一辆电动拉砖的板车,车上装有少量砖坯。死者王宝才干活时面朝西站立于砖坯堆与电动板车之间,距西窑壁102cm处,双手垒砖坯,突然倒地,头窝在西边窑壁上,脚向东,在倒下过程中头、面部受伤。侦查结果证明:死者王宝才头、面部损伤能够在倒地过程中与窑壁接触一次性形成。分析如下:1、死者在倒地过程中,头面部左侧与窑壁接触,形成了以左颞顶部为主要接触面,将头颈部扭曲,致颈部过度屈伸,颈椎骨折,颈髓挫伤。2、颈部损伤属间接性损伤,间接力量应达到一定程度,故接触点处力量也要达到一定程度,而面部损伤较轻,不足以形成如此大力量,只有头左颞顶部损伤,方可形成较大力量,致颈椎骨折,颈髓损伤。” 对于调查报告中的“侦查实验情况”中分析“1、死者在倒地过程中,头面部左侧与窑壁接触,形成了以左颞顶部为主要接触面,将头颈部扭曲,致颈部过度屈伸,颈椎骨折,颈髓挫伤”。 法律专家认为报告中的分析是站不住脚的,原因是,王宝才的个子是177cm,“干活时面朝西站立于砖坯堆与电动板车之间,距西窑壁102cm处。”王宝才如果直接倒地,触及窑壁的首先是脸部或上半身,不可能是左颞顶部。那么,王保才的左颞顶部长达5cm,深达颅骨的伤从何而来?王保才如果是弯曲倒地,那么,倒地的力量就减轻了好多,不会形成较大力量,导致颈椎骨折,颈髓损伤。 砖厂工人雷万荣多次告诉死者家属,他是第一个到王宝才跟前的,第一个抱起王宝才的,从砖厂直到医院,当时没有看到王保才流血,也没有看到地上有血,他当时很奇怪:为什么没有血?左颞顶部长达5cm,深达颅骨的伤所流的的血那里去了?雷万荣见到王宝才的地方是否是第一现场?
家属认为公安机关存在枉法办案嫌疑 在家属不停上访情况下,2012年11月8日,合阳县公安局作出了“王宝才非正常死亡没有犯罪事实”的《不予立案通知书》。 家属不服,2012年11月14日,他们向合阳县公安局提交了《复议申请书》,但公安机关没有理睬。 在谈到公安机关存在枉法办案嫌疑时,家属总结说: 1、高向东既是该案的尸表检验的法医,又是该案侦查实验的主持人,还是刑警队副教导员,这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相关规定相违背。2、高向东在尸表检验中,对王保才的上衣、裤子、裤带、裤头作了详细说明,可是对案件的关键证据衣服上存在有大量流注状血迹及分布位置、大小、形状辟而不谈,作为法医是不懂还是有意隐匿罪证? 3、对死者头顶的5cm伤口,为什么写成3cm?并且没有拆开缝线,探查伤口的深度与形态?是严重失职还是有意歪曲事实? 4、“口鼻腔无异常分泌物、双耳无外伤,耳道无分泌物,颈部无外伤,双眼脸球结膜苍白无出淤血斑点”,当死者家属提出把缝合线拆开,探查伤口深度和被什么打的时,高向东说:“这人是病死的,你看死的很安详。”当家属问为什么死者的双臂张开,处在搏斗姿势,并且双臂上有绳索勒痕,高向东说:“不必要深究”。5、当死者家属提出尸体解剖检验时,高向东说:“没有必要,要检验,必须交2万元。”这与尸体解剖收费标准每具2500元相差甚远。这是否是高向东用2万元迫使家属放弃尸体检验? 6、在随后几个月中,家属多次在向公安机关的上访中,提出为什么对血衣的形成不调查清楚,高向东说:“血衣与案件无关”。 7、家属多次提出是被打死的,尸表检验已经证实,“七窍无出血,颈部无外伤”,那么衣服上存在大量血迹哪里来的?高向东为何要坚持是因病倒地死亡的? 8、高向东始终坚持王保才的死因和《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死亡原因鉴定意见书》相一致,公安机关结论为“面部损伤较轻,不足以形成如此大力量,只有头左颞顶部损伤,方可形成较大力量,致颈椎骨折,颈椎损伤”,“倒地过程中与窑壁接触致高位颈髓损伤而死亡”, 可是《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死亡原因鉴定意见书》中“符合跌坠时左侧面部接触较大平面的治伤物(如地面),致颈部过伸造成颈髓损伤所形成”。公安机关的结论,受力点是头顶,接触面是窑壁,三处伤为一次形成:而司法鉴定结论是受力点是面部,接触面较大平面,三处伤为两次形成。这不是相互矛盾吗?
王宝才究竟是因病死亡还是他杀?是非曲直终会大白于天下。(大悟、秦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