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原系青岛金广泰实业有限公司员工,2010年9月1日被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工伤玖级。双方产生争议,经青岛市市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1年11月1日仲裁调解(调解书编号:南劳人仲案字【2011】第688号),公司须在调解书生效起十日内为本人办理领取工伤待遇手续。于2011年12月30日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然而由于劳动仲裁没有执行权,从解除合同至今,该公司一直无故拖延,未给本人办理“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领取手续。本人现已失业,却因被原公司弄丢了学历档案无法找到合适的工作,无固定收入。妻子月底需手术,急需此“补助金”缴付治疗费用。渴望得到媒体和社会的关注和帮助,早日拿到本人应得的“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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