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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苏州姑苏区为我解决民生问题

2013-4-20 13:58| 发布者: 微博评论| 查看: 259| 评论: 0

摘要:   请苏州姑苏区为我解决民生问题作者:yych1109 发布时间:2013-04-20 13:14 类别:百姓权益 区域:苏州姑苏 投诉报料:   控告人:叶蕴闯,身份证号码3205861968XXXX8855,汉族,大专文化,失业,电 ...
  请苏州姑苏区为我解决民生问题作者:yych1109 发布时间:2013-04-20 13:14 类别:百姓权益 区域:苏州姑苏 投诉报料:

  控告人:叶蕴闯,身份证号码3205861968XXXX8855,汉族,大专文化,失业,电话:15050402478。

  被控告人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法院。

  被控告人二:江苏省苏州市原沧浪区法院。

  被控告人三:江苏省苏州市原沧浪区检察院。

  被控告人四: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原沧浪公安分局。

  控告事项:官商勾结、违法执法、伪造物证、违法追诉、非法起诉、枉法裁判、司法腐败、破坏社会稳定。

  控告事实与理由:

  一、官商勾结、滥用职权、徇私追诉、官官相护、枉法裁判、司法腐败。

  1、江苏省苏州市中级法院包庇、纵容苏州市原沧浪区公、检、法违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本人因坚持党性原则,维护国家法律尊严,拒绝对方(公司负责人、苏州市政协委员)要求违法办理社保手续而遭对方故意殴打耳光,本人在举手阻挡的情况下对方不慎摔倒受轻伤,是正当防卫意外受伤还是故意伤害?是对方故意伤害还是本人故意伤害?难道坚持党性原则是错的?维护法制又是错的?

  (2)既然对方称“右脸被打了一拳,脸上部肿得老高”,为何门诊病历无记录?为何卷宗里当时的照片上无红肿可见?这难道不是歪曲事实?这难道不足以证明被打是不存在的?难道只要是受伤就是故意伤害?单听一面虚假之词、不需要以事实为依据?

  (3)公安机关在2009年11月20日受案后是如何依法办理案件的?为何自受案起至2010年10月26日均未对本人有任何的接触。检察机关又是如何监督的?2009年11月26日对方要求公安机关不追究责任就不追究了,2010年10月11日对方要求公安机关追究责任就追究责任。依法执法体现在哪里?这难道不是明知无罪而徇私追诉?公检法为什么要违法执法?

  (4)2010年10月26日、31日沧浪公安机关二次跨区异地实施传唤并恐吓不认罪、不办理取保候审就刑事拘留。这难道不是滥用职权、违法执法?

  2、非法鉴定、伪造物证。

  苏州市原沧浪区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只有两份《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书》,在对方《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及笔录中均表明在2010年4月及2010年9月有过二次法医鉴定。本人自2010年11月1日起也一直要求苏州市沧浪区公检法出示2009年11月20日事发当时合法、有效的《鉴定结论通知书》,但均告知没有,然而苏州中级法院却出示了三份《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书》。

  试问:

  (1)这第一份鉴定是哪里来的,难道不是伪造证据,企图瞒天过海?

  (2)公安机关违法鉴定目的是什么?违法重复鉴定的目的又是什么?公安机关谁申请鉴定委托的?县以上公安机关谁批准重复鉴定的?且从未依法告知、出示、送达《鉴定结论通知书》。这难道不是暗箱操作、官商勾结?

  (3)既然物证都可以伪造,相关笔录、证人证言又何偿不能造假?这难道不是明知非故意伤害而串通报复、违法追诉、蓄意报复陷害?

  3、作为刑事罪犯,为何户籍所在地司法机关至今都未接到帮教通知,这难道不是欺上瞒下、弄虚作假、违法乱纪?

  4、公检法是如何保证《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执行的?又是如何保障的?

  二、打击报复、非法拘禁、践踏法治、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自2010年10月起,我夫妇为揭露腐败,维护法制被逼至区、市、省、中央反映问题,苏州市公安局原沧浪分局将法治理念于不顾、将“执法为民”的法治要求于不顾、将“公平正义”的法治本质于不顾,将中央一再强调的要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于不顾,知错而再错,无视民冤民生,反而却打击报复非法拘禁,造成我夫妇双双失业,无奈只能被逼举债卖房,致使居无定所,民不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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