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办案标兵”王翔飞涉嫌渎职枉法作者:匿名网友 发布时间:2013-04-23 13:45 类别:执法监督 区域:无锡新区 投诉报料: 关于“全国办案标兵”王翔飞涉嫌渎职枉法 【实名举报】 领导人、各媒体、司法单位: 学习【习近平:让民众在每个司法案件都能感到公平正义】深受鼓舞,没有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哪有商业生态文明,何谈企业创新发展,如何根治关系每个人的水污染、雾霾、食品安全问题?我司于2010年8月起诉天杰公司不正当竞争,同年10月,天杰却恶意起诉,【(2010)玄民初字第1689号】由“办案标兵”王翔飞担任审判长,现就王翔飞涉嫌渎职枉法实名举报如下: 一、滥用职权,侵犯广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 【见王翔飞涉嫌渎职枉法篇第一】 二、隐瞒案件证据。 【见王翔飞涉嫌渎职枉法篇第四】 三、违背公正、正义。 【见天杰公司水污染篇】 【见天杰公司虚假宣传篇】 【见王翔飞涉嫌渎职枉法篇第一、二、三、五】 四、严重渎职枉法。 【见王翔飞涉嫌渎职枉法篇第六、七】 综上,实现中国梦须严惩渎职枉法分子王翔飞,落实依法治国,巩固司法这道坚守社会管理的最后防线。 此致! 无锡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黄惠芳:1377 111 9933 附件: “全国办案标兵”王翔飞涉嫌渎职枉法篇 【2010】玄民初字第1689号的离奇判决 背景简要: 1、【2010】玄民初字第1689号由“全国办案标兵王翔飞”担任审判长。 2、判“中国企业报-中国企业新闻网、维权万里行”侵权。 判两篇文章侵权:《循环水处理黑幕、南京天杰遭质疑》侵权 《南京天杰陷“骗局门”漩涡网友质疑声纷至沓来》侵权 “全国办案标兵”王翔飞渎职枉法【纪实】 一、滥用职权,侵犯广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 理由:该判决中第9页内容:“广源认为,上述两文是(中国企业报)中企网福建频道通过采访写出来并登载在维权万里行网站的,”这与庭审笔录中广源所委托的北京盈科律师(南京)律师事务所赵兵律师质证的内容:【关于两篇稿件说明存有异议,从说明中可以看出二点,第一这份说明经过了解应该是无锡广源向中国企业网投诉,这句话只是被告三(正点文化)的主观臆断,被告三(正点文化)无证据证明稿件是被告一(广源公司)提供的;还有“而后中国企业新闻网也和南京天杰公司多次联系后而写出来的稿件”,通过这句话可以看出是中国企业新闻网是通过采访与被采访得出的,】存在判决内容与庭审事实完全不符。 严重后果:让广源被充当污点证人,指认中国企业新闻网-中国企业报撰写的,导致:1.广源公司信誉下降,2.让广源公司与媒体对立。司法标兵王翔飞的险恶用心,难道不是在帮助违法企业天杰公司?司法公正何在? 二、“谁”撰写的认定存在错误。 理由:依据正点文化的“管辖异议书”的第二点:“需要向法院说明的是:异议人维权万里行网站编辑部这一机构为异议人内设部门,原告向法院提供的《关于南京天杰两篇稿件过程说明》并不是异议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仅是该内设部门向报社(当代商报)提交的推测性的内部反馈材料。且维权万里行刊发的两篇稿件是异议人行使的媒体合理质疑权,并不构成对原告的名誉侵权,质疑原告(天杰公司)滥用司法资源。而《稿件说明》的内容【见稿件说明】 以上内容说明:两篇文章由“维权万里行编辑部”撰写的,不是中国企业新闻网(中国企业报)撰写的。 三、认定两篇文章侵权存在错误。 理由:《循环水处理黑幕、南京天杰遭质疑》内容不难看出:是针对水处理行业乱象质疑,而天杰公司存在:“1、南京图书馆污染中毒事件。2、虚假宣传问题。3、夸大宣传问题。” 而庭审中,也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文章内容的真实性。 重大错误: 1、判文章、媒体侵权,侵犯媒体合理质疑权,有违正义。 2、既判两篇文章侵权,又判保留文章,王翔飞的法学素养何在? 四、存在隐瞒案件证据。 理由:2013年4月15日,广源调取【(2010)玄民初字第1689号】资料,竟然没有正点文化提“管辖异议书”中附件的四份证据:“1、南京天杰网站首页内容。2、南京天杰资料的有关工业大学的宣传资料。3、南京《关于两篇文章的说明》。4、南京回函指出无锡某公司用亚硝酸盐。” 事实说明:隐瞒证据材料。 五、打压媒体社会责任。 理由:在天杰公司违法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还以没有调查事实和相关部门认定为借口,判处两篇文章侵权与俩媒体侵权,严重打压媒体社会责任。 六、涉嫌帮助天杰公司伪造证据 理由:依据资料,天杰公司使用了多份明显的伪造证据,主审法官予以默许。 七、涉嫌玩忽职守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理由:作为主审法官,案件审理隐瞒证据,断章取义,颠倒是非,违背公平正义,打击媒体,侵害广源公司。帮助、纵容违法企业天杰公司掩盖恶行与混淆视听,在广源公司已明确正以不正当竞争起诉天杰公司,也出示天杰公司存在虚假宣传与涉嫌不正当竞争的证据,王翔飞涉嫌玩忽职守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重大错误: 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之第三十二条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徇私枉法;(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第三十三条 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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