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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控费用可抵增值税 连云港企业可获减税6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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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4 10: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通讯员 苏超 顾爱松 王兴乐 记者 胡笳)日前,笔者从市国税局获悉,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据悉,本次抵税范围为2011年12月1日(含当天)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预计2012年该项优惠政策将使连云港市近万户企业受惠,减负金额共653.2万元。 (编辑:王夫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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