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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村干部招待赊账法院判村委会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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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3 18:4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讯 (记者 李德锐  通讯员 王缀成  曹震)“他们是村里的书记、村主任,谁会想到村委会干部吃饭不给钱啊,”李某一脸的无可奈何,“现在好了,有了法院的判决,我就能拿到他们欠我的钱了。”为了要回村干部在自己饭店吃饭的赊账,李某已经跑断了腿,无奈只能选择向法院起诉索要赊账,其诉讼请求最终也得到了灌南法院的判决支持。

  孙某和孙某某系原灌南张店镇某村村委会书记、村主任,2009年8月至2011年8月期间,该村委会因公招待客人,前后8次在李某经营的酒楼吃饭,吃完饭后由孙某、孙某某签单,共计赊账3630元。后因村委会换届选举,孙某、孙某某不再担任书记、村主任,李某找孙某、孙某某索要吃饭的赊账款时,遭到拒绝,让李某找村委会要钱,村委会却推脱吃饭是原书记、村主任个人签单的个人行为,与村委会无关,并拿出县里关于不准在村级账务部设立“招待费用”的文件规定,也不同意承担该款项。李某多次索要无果只能将该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村委会偿还欠款3630元。

  灌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村委会安排人员在李某处吃饭,并由时任该村支部书记、村主任的签名认可,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至于村委会认为有内部规定,原书记、村主任越权招待的辩解意见,因李某并不知悉该内部规定,且原书记、村主任吃饭后签名,李某也有理由认为他们有这权利;对原书记、村主任的越权行为,村委会可在承担责任后依法实施追偿。据此,灌南法院遂依法判决村委会偿还李某欠款3630元。 (编辑:贺耀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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