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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赃物仍收购判处罚金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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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9 10:4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讯 (记者 李德锐  通讯员 王缀成  李文谦)作为收购废品的老板,对存疑的物品应当问清出处,发现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报警处理方为上策,而灌南某废品收购站的老板杨某却反其道而行之,在明知封某卖的铜芯电线是赃物的情况下,仍然予以收购。近日,杨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灌南法院依法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11年11月间,封某伙同他人先后4次至灌南新安镇,入室窃取他人墙体内铜芯电线,盗取赃物后,封某等人分3次将铜芯电线卖给废品收购站的杨某,而杨某在明知该铜芯电线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经鉴定,封某等人卖给杨某的铜芯电线价值人民币3440元。

  灌南法院认为,杨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结合杨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能自愿认罪的实际情况,灌南法院遂依法判处杨某罚金人民币4000元。 (编辑:贺耀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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