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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指导用户使用农药无证经营者赔偿9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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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7 10:4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讯 (记者 李德锐  通讯员 王缀成  浦汉清)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孟某既未向前来购买农药的杨某指导正确使用方法,也未告知注意事项,即向其出售农药,杨某在使用农药过程中,因使用不当,导致水稻减产。经灌南法院一审、市中院终审,依法判决孟某赔偿杨某损失917元。

  去年7月,孟某在自家承包的土地上直播“徐稻4号”粳稻4亩,抛秧稻1亩。7月20日,杨某到孟某门市处购买农药,在未向杨某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的情况下,孟某就根据杨某的要求出售农药,杨某购买农药后根据自己判断自行用药对稻田进行喷洒喷药。8月初,杨某田间水稻出现水稻叶片纵卷成“葱管叶”。后经县农作物生产事故鉴定处理小组鉴定,杨某出现“葱管叶”土地面积折实1.2亩,系使用孟某门市售的农药形成的药害,杨某自行超量使用也是形成药害的主要原因之一。因对造成的损失协商赔偿未果,杨某将孟某告上法庭,经法院审理查明,孟某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法院审理认为,孟某没有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而经营销售农药,属于违法经营。根据相关规定,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向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孟某在向杨某出售农药时,未详细了解用药面积和土地情况,也未正确指导用药和说明注意事项,其违法销售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考虑到杨某自身亦存在未按说明正确使用农药的相应过错,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遂依法判决孟某赔偿杨某相应损失917元。 (编辑:贺耀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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