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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债务注销公司法院判决股东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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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31 11:47: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记 者 胡柳君 通讯员 乔爱民

  近日,新浦区法院审结一起股东为逃避债务恶意注销公司案,依法判决利用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登记的股东对原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连云港市A贸易有限公司是被告张某、李某夫妻二人共同出资设立,该贸易公司经法院调解书确认欠原告B公司债务80000余元,因未按约定期限付款,原告向新浦区法院申请执行,A贸易有限公司仅付款20000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张某、李某组织成立清算组,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了有关公司债务已经清算完毕的清算报告,并办理了A贸易有限公司的核准注销登记手续。

  新浦区法院经审理查明,A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对于欠B公司的债务未以合理方式通知B公司申报债权,也未将该债务列入清算范围,张某、李某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的是虚假的清算报告。张某、李某实际是在利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逃避债务的执行。因为张某、李某利用虚假清算报告骗取A贸易有限公司的注销登记,致使B公司的债权无法实现,该院遂判决张某、李某对A贸易有限公司欠B公司的债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院还发现,在案件的审判、执行过程中,债务人逃避债务的花招层出不穷,但是,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任何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都要接受法律的严厉制裁。 (编辑:贺耀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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