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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协议为何被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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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 10:4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记 者 贺从验

  通讯员 张书田

  灌南新安镇居民张老汉今年67岁,老伴去世多年,自己体弱多病,平时由三个儿子轮流照料生活。前不久,张某所有的两间平房被列入城市拆迁范围,拆迁单位提供两种补偿方案供张某选择:一是货币补偿,拆迁单位一次性给予张某14万余元,二是实物补偿,拆迁单位为张某提供安置房一套,张某补交房屋差价6万元。考虑到张某的居住需要和经济支付能力,张某的三个儿子初步商定,由经济条件较好的大儿子为张某支付6万元补差款,并承担张某生前的赡养义务,次子和三子不再负赡养义务;张某的房屋由大儿子继承,次子和三子自愿放弃继承权。为了防止其弟弟日后反悔而发生纠纷,大儿子要求将该协议的内容进行公证。

  公证员初步弄清张某三个儿子的意图后,指出他们商定部分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部分无效约定,对于无效的部分必须予以纠正才能进行公证。首先,赡养张某是张某三个儿子的法定义务,他们不能以任何理由逃避该义务。张某的次子和三子以不要张某的财产为由逃避赡养义务,是违反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的,其次,张某现在世,继承尚未开始,也不存在次子和三子放弃继承权的问题,次子和三子在张某未死亡的情况下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是无效的。

  考虑到张家的实际情况,为有利张某的晚年生活,公证员建议张某的三个儿子就协议的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正,并进行公证。首先,长子代张某支付楼房差价款,视为张某向大儿子的借款,张某与长子签订借款合同,该借款不定期限,不计利息,在处理张某的该房屋时归还。其次,张某由三个儿子共同赡养,三个儿子分别从不同的角度照顾老人的晚年生活。最后,公证员为当事人依法出具了《借款协议公证书》和《赡养协议公证书》,圆满解决了张某与其三个儿子面临的难题。

  如何办理赡养协议公证、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问题,作为传统的礼仪之邦,尊老爱幼是我国的传统美德。我国《婚姻法》、《继承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均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父母子女双方可签订赡养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赡养协议是赡养人与被赡养人或赡养人之间订立的明确赡养过程中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协议。赡养人应当是被赡养人的晚辈亲属,一般是子女或孙子女、外孙子女,被赡养人一般是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按照赡养协议,赡养人要保证对被赡养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疾病医护和精神慰藉,确保被赡养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家庭成员的平均生活水平,确保被赡养人能老有所养,安度晚年。

  公证员运用法律,指出并纠正了当事人原来所商定的内容的违法性,尤其是指出和纠正张某的次子和三子不要财产就可不尽赡养义务的错误思想,对于维护张某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对当事人进行了一次及时的法制宣传教育。

  编后语

  在我国,由于一些当事人不熟悉法律规定,不清楚签订赡养协议的程序和赡养协议应具备的主要内容,所签订的协议可能会出现条款不完善、责任不明确、内容不真实的问题,而这些问题恰恰是引起纠纷甚至诉讼的重要原因。通过办理赡养协议公证,由公证机构对赡养协议的内容进行审查、修改和完善,使赡养协议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协议内容真实、合法、可靠,从而强化了赡养协议的法律效力,消除了纠纷隐患,既有利于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老有所养,又有利于弘扬尊老爱幼社会风尚。 (编辑:卞绍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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