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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起酒驾主角都是纯爷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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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 09:4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记 者 黄 威 通讯员 朱先明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但是,酒驾入刑之后,还是有一些驾驶员心存侥幸,认为喝一点酒“没有那么巧被交警查到”、“很清醒,不会出事故”。日前,连云区法院公布了该院去年审理的7起酒驾典型案件,7名机动车驾驶人被判构成危险驾驶罪。这7起酒驾案的主角,都是“纯爷们”。

  案例一:

  酒驾代价大 获了刑砸了饭碗

  沙某,男,个体运输户。2012年9月16日23时许,沙某酒后驾驶苏C牌照重型厢式货车沿连霍高速公路行驶至东海收费站时,被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四大队民警查获。经检验鉴定,沙某静脉血中检见乙醇成分,乙醇含量18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连云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沙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有关法律,判处被告人沙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记者点评:“职业”司机,为何如此“不职业”?这下好了,不仅人被判处拘役,驾照也被吊销,饭碗也砸了。

  案例二:

  凌晨酒驾心存侥幸 结果被抓了

  吕某,男。2012年7月21日凌晨,吕某酒后驾驶苏C牌照轿车从连云区德兰装饰城至宿城核电站。本以为夜深人静不会有交警巡查,谁知被设卡的交警抓个正着。经检验鉴定,在送检的吕某静脉血中检见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17mg/100ml。被告人吕某属于醉酒驾驶。

  连云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相关法律,判处被告人吕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记者点评: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不管是24小时还是365天,一时一刻都不要心存侥幸。

  案例三:

  酒后驾车 刮了同向行驶车辆

  王某,男。2012年6月21日22时许,王某驾驶苏G牌照小型客车,沿港城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连云区平山转盘处,小客车左前侧与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王某驾驶的苏E牌照小型客车车身右后侧相刮,致双方车辆损坏。经检验鉴定:在送检的王某静脉血中检见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22mg/100ml。王某属于醉酒驾驶。

  连云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相关法律,判处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记者点评:道路不是家里后院,酒后开车,害人害己。

  案例四:

  酒驾反应慢 稀里糊涂出车祸

  路某,男。2012年5月6日14时许,路某醉酒驾驶苏G牌照小型轿车,沿徐圩新区东辛农场创业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方路加油站时,发生交通事故。经检验鉴定,在送检的被告人路某静脉血中检见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04mg/100ml。路某属于醉酒驾驶。

  连云区法院认为,路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相关法律,判处路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记者点评:喝了酒反应慢,而开车最需要的恰恰是反应迅速,喝了酒开车,出了车祸可能还稀里糊涂不知道是怎么回事。

  案例五:

  酒驾撞人 赔了两万还被拘役

  梁某,男。2012年8月2日15时许,梁某酒后驾驶鲁QN牌照普通货车在连云区栖霞路倒车时,车尾部与沿栖霞路由东向西行驶的冷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冷某受伤,电动车损坏。经检验鉴定,在送检的梁某静脉血中检见乙醇特征色谱峰,乙醇含量为169mg/100ml。梁某属于醉酒驾驶。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害人冷某还向连云区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梁某赔偿冷某医疗费等共计两万元。

  连云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相关法律,判处被告人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二千元。

  记者点评:伤人,赔钱。醉驾,入刑。后果很严重。

  案例六:

  摩托也是机动车 醉驾同样入刑

  陈某,男。2012年4月26日21时10分,陈某酒后驾驶苏N牌照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徐圩新区东辛农场耕耘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市场时,被执勤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在送检的陈某静脉血中检见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31mg∕100ml,陈某属于醉酒驾驶。

  连云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有关法律,判处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记者点评:别以为喝酒了开摩托车没事,摩托车也是机动车,执行的是跟汽车一样的酒驾标准。

  案例七:

  “醉摩托”追尾电动车

  魏某,男。2012年6月28日20时许,魏某醉酒驾驶苏G牌照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242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黄岭村路口西侧时,车辆前部与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倪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尾部相撞,导致被害人倪某及其本人受伤,两车损坏。经检验鉴定,在送检的魏某静脉血中检见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308mg∕100ml,被告人魏某属于醉酒驾驶。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即为醉驾,魏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酒驾标准近4倍。

  连云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相关法律,被告人魏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二千元。

  记者点评:这哥们真是喝大了,前面有车都不知道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酒驾标准近4倍,不知道有没有创下新纪录。 (编辑:贺耀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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