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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最高检发布《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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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6 08:49: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高院、最高检出台司法解释,网络扫黄有法可依   

    国家对于网络黄流的围追堵截行动正在火速升级。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手机、IVR语音信息平台进行制黄、贩黄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司法定义和相关处罚规定。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意味着网络扫黄将有法可依,仍然冒险进行网络黄流传播的个人和SP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8种情形属违法行为

    该司法解释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8种情形之一的将定罪处罚。这8种情形包括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20个以上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100个以上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200件以上的等等。

    根据我国刑法第363条第1款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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