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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院发布信用卡犯罪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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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6 08:57: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
2009年12月15日两高明确“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恶意透支”认定处罚的相关问题,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了界定,以区别于善意透支的行为。

    新华网北京12月15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12月16日起施行。此举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惩治信用卡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金融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一个重要举措。

    《解释》规定了相关信用卡犯罪的量刑标准,明确了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法律适用中的一系列疑难问题。《解释》共八条,主要有以下重点内容:

    (一)明确了伪造金融票证罪中“伪造信用卡”的认定,以及伪造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伪造信用卡1张即可构成犯罪。

    (二)明确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认定问题。

    (三)规定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涉及1张以上信用卡的,即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

    (四)规定了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资信证明的行为,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明确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认定问题。

    (六)明确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恶意透支”认定处罚的相关问题,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了界定,以区别于善意透支的行为。

    (七)规定了对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进行信用卡套现,情节严重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两个限制条件

  未收到银行催款不算恶意透支

  解读: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说,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归还。这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孙谦说,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司法解释中对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情形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三个量刑标准

  未判决前偿还可不追究刑责

  解读: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在金额方面,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10万元至100万元的,认定为数额巨大;超过100万元,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发表于 2009-12-16 11: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Re:

羡慕啊,有人的信用卡能透支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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