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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感谢法(转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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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1 11: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0年3月12日第一届土生阿耿立法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感谢的类型、形式和途径


  第三章 感谢人和被感谢人


  第四章 感谢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感谢行为,正确调整感谢关系,预防并解决感谢纠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感谢法调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感谢关系。


  第三条 接受国家、社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帮助,应当心怀感激并表示感谢。


  本法所称帮助,包括资助、救济、请客、关心、鼓励、施爱、教导、激发、协力、祝福、赞扬、许愿等物质和非物质恩惠形式。


  本法所称感谢,包括感激、答谢等心理状态和行为方式。


  第四条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完善课程体系,培养学生的感恩意识,传播感谢礼仪规范。


  第五条 感谢应当坚持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


  禁止个人主义感谢活动。


  第六条 感谢应当遵循国家优先、*和政府优先、领导优先的原则。


  第七条 享受任何形式的恩惠,面对新闻传媒公开实施感谢活动的,应当明确表达对*和政府的感谢。


  非公开形式的感谢,可以不受前款规定的约束,但应当不忘*恩。


  第八条 当事人行使感谢权利、履行感谢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禁止欺诈、虚伪、讽刺性感谢。


  以口头形式公开表达对国家、*和政府以及各级领导感谢的,应当认真严肃,表达熟练,必要时应当提前准备感谢材料。感谢人所在单位和公关人员应当提供协助。


  第九条 当事人对他人表示感谢或者接受他人感谢,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尊重善良风俗,不得扰乱人际交际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条 当事人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等交易活动,对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履行行为,可以表示感谢。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也可以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表示感谢。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感谢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规定的公民,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其他相关法律对感谢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感谢的类型、形式和途径


  第十三条 感谢分为重谢、中谢、小谢和微谢。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感谢人应当重谢:


  (一)被感谢人为担任重要职务的*员领导干部;


  (二)被感谢人对感谢人的前途、命运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永久性主导、控制、操纵等作用的;


  (三)感谢人在请求被感谢人提供帮助时明确约定事后重谢的;


  (四)感谢人有理由认为不实施重谢不足以打动被感谢人的;


  (五)有必要重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感谢人应当中谢:


  (一)被感谢人担任重要职务的非*员领导干部;


  (二)被感谢人对感谢人的前途、命运具有或者可能具有较长时期主导、控制、操纵等作用的;


  (三)感谢人有理由认为不实施中谢不足以打动被感谢人但又没有必要实施重谢的;


  (四)有必要中谢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不具有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采取小谢或者微谢。


  具有教育、医疗等义务履行关系的,接受义务履行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不予感谢,但接受义务履行一方当事人自愿感谢或者符合本法第三十六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在确保生命、重大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中小型感谢不足以达到感谢目的的,应当及时调整感谢策略,实施重谢。


  *员领导干部等强势群体包养情人,因中小型感谢无法抚慰被感谢人导致被感谢人有自杀、揭发或者其他不利于包养人利益倾向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八条 以悬赏广告形式承诺必有重谢或者当面答谢的,应当遵守承诺。


  公安等国家政府部门发布悬赏通缉等广告的,可以不遵守承诺,完成悬赏行为的人,不得要求感谢。


  第十九条 感谢人实施感谢活动,可以采取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物质形式,也可以采取行为、语言、性等非物质形式。


  不作任何表示的,视为没有感谢,但确有感恩情意的沉默形式除外。


  第二十条 物质形式的感谢,应量力而行,反对铺张浪费。


  禁止以感谢为名义,实施贿赂、不当交易等违法行为。


  各级领导干部本人或者子女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举行结婚、升职、参军、入学、开业等庆典的,感谢人参与庆典活动,对领导干部重金表达感谢的,属于人际交际活动,不受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约束。


  第二十一条 下列行为,可以作为表达感谢的方式:


  (一)点头;


  (二)点歌;


  (三)微笑;


  (四)鞠躬;


  (五)烧香;


  (六)磕头;


  (七)敬礼;


  (八)握手;


  (九)拥抱;


  (十)法律、行政法法规规定或者民间习惯认可的其他形式。
发表于 2010-3-21 11:47:43 | 显示全部楼层
鞠躬!烧香!磕头!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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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1 18:56:27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党中央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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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1 18:58:23 | 显示全部楼层
表达感谢的方式 还得加一条“请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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