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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行善”被用来炒作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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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 16:30: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转自:光明观察


看见路人争吵,主动上前劝解,就能从公安机关领到一定的现金奖励,并且积分多了,买房子还能享受数千元的优惠,在子女上学、就医等方面享受一定的待遇。某地公安机关对市民“小善”行为进行积分考核,按照每积1分换算100元人民币的比例,进行累计积分奖励;对一次性达到1分以上的事,实行“一事一奖”、“一案一奖”,及时兑现奖励。到目前,己筹专项基金98万元,全市已有1896人受到奖励,累计发放奖励现金9.9万余元。(07月31日扬子晚报)

公安部门真是人才辈出呀,为了创新公安管理工作,也为了新闻报道能上更高级别的报刊,刊出更大报刊的版面,挖空心思找噱头,一会儿在“一只大碗上刻字铭志”;一会儿让公安干警吃忆苦思甜饭;如今,又有公安部门拿中国道德传统“积德行善”来炒作,真可谓“用尽了心思”,如此不惜纳税人钱财的做法,笔者认为不可取。

笔者曾经从事过媒体工作,对公安机关积极参与公关宣传,扩大公安机关正面形象的心情十分理解,也曾心悦诚服地配合其做过一些宣传。只是可来发现,一些干警为了能出新闻、上大报、刊大稿,或闭门造车采写一些让世人难以信服的文章,或矫揉造作搔首弄姿地摆拍几幅应景之照。于是,我也就不再跑这个“口子”了。一晃10多年过去了,今天看到《扬子晚报》上的这篇文章,顿感厌恶不止,原来公安机关此风还是没改,始终还在追求这样的形式主义,不务实地做些让受众反感之事,怎么得了!

就拿报上所说的这个公安机关来说吧,把民间“积德行善”的风气,用金钱的手段嫁接到治安工作之中,就是一批无聊干警行无聊之事,无端找的一个“噱头”,以达到吸引新闻单位编辑眼球而己,其目的就是为了刊登新闻,我觉得实为不妥。

首先,我觉得社会的事务应由社会力量来推动。“行善之举”是社会公德范畴,公安机关虽然也是社会的一部分,但提高公民素质、改善民风,绝对不是公安工作的中心工作。如果这样的事,由宣传部里的精神文明办公室来推动,我一点也不感到奇怪,且十分支持,为其鼓掌而欢。但由公安机关来推动,就让人产生公安机关有“不务正业”之嫌了。公安机关推行“行小善、得奖励”的做法,在我看来,就是不务正业,不在自己业务上下功夫、求突破,荒了自家田,却要种别人地,大有抢占别人风头之嫌,这样的行为要不得。是不是当地的社会治安和综合治理,都搞得很好了?是不是当地所有的公安工作,都走在了全省或全国前列了?我看未必,既然当地社会治安还不能在全省、全国排名靠前,也就没有理由整出如此花架子的事,公安机关没来由要做“提升公民道德”素质的事,要知道这样的事本该由其他部门来做,不关公安机关的事。

其次,用经济杠杆行道德教化之事,是对“积德行善”之举的亵渎。十字路口为盲人引道;公交车上为老弱病残孕让座;红灯停、绿灯行,看到跌倒之人扶一下,遇到灾祸救人一下……如此种种,做与不做是一个人自身素质高低的体现,也是一个人“积德行善”的主观行为,绝不是靠公安机关给个积分卡,发十块钱就能引导起来的。公安部门拿钱来推动道义和德行,是对传统“积德行善”的一种亵渎和羞辱,也是一种自以为是的主观行为,是“想当然”的屁股决定脑袋行事的一种体现,也是一种不负责任的盲目之举。试想,如果中国社会所有的事,都可以用钱来摆平的话,那么,我们中国人不是只剩下钱了吗,扯谈!

另外,公安机关只在善事现场,给一部分行善之人,发积分卡、给奖金,是对其他绝大部分“积德行善”之人的不公。善恶一念间。天底下每天都有人在做善事,也有人行恶事,如果公安机关仅以自己的标准和看法,来奖励哪些做善事的人,也就助长了社会上“人前做人、背后做鬼”之人盛行。看到有公安干警在十字路口,我就装模作样地上前扶一下盲人,有考核的人在,我就假意地让座给别人一下……公安有政策,百姓有对策,倒头来,公安机关奖励行善之举,只能以不了了之收场。而政府拨出的每年近百万元专款,也将成为公安机关吃喝招待费用。由此看来,“花钱奖励行善举”的做法,真正得利的是公安机关,受到损失的是政府财政,亵渎的是华夏传统文明,受愚弄的永远是平民百姓。
发表于 2010-8-2 16:46:38 | 显示全部楼层
盖鱼不光公安机关 “积德行善” !    麻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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