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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索彩礼后隐身 法官帮小伙讨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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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5 09:47: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记 者 贺从验 通讯员 王缀成

  和自己共同生活了几个月的女友留下一张分手的字条后就再也找不到了,出走时女友刘某还卷走了自己的全部财物,想到自己当初给刘某的16000元彩礼也无法追回,感到无奈的罗某只好报了警。三年后,罗某发现自己的前女友刘某已经嫁作他人妇,便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归还自己的彩礼。

  罗某家境比较贫寒,性格也比较木讷,到三十出头还没有娶上媳妇,家人很是着急。2007年5月,经熟人介绍,罗某认识了比自己小5岁的刘某,罗某和家人东拼西凑16000元,按习俗过给了刘某。

  2008年3月份,刘某和罗某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一气之下刘某便留下一张“离婚”的字条后不辞而别。罗某发现刘某临走时还卷走了其他财产,便向当地派出所报了警,随后多方寻找刘某未果。

  去年春节前,罗某在灌南县城无意中发现了刘某,此时的刘某还带着个婴儿,经了解,刘某已经嫁了他人。随后,罗某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返还彩礼16000元。

  诉讼中,刘某的委托代理人提出刘某已经离家出走三年多,罗某追索彩礼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不同意返还彩礼。

  灌南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应予支持。虽然刘某曾留下“离婚”的字条后离家出走已经三年,但罗某报警后双方仍有财产分割纠纷未处理,故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考虑到刘某与罗某已经在一起共同生活一段时间等相关因素,灌南法院酌情裁定刘某返还罗某彩礼8000元。

  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连云港市中级人民院经审理后,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编辑:贺耀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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