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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窃贼盗窃工地物资受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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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5 09:4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讯(通讯员 朱先明)日前,连云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宗盗窃案,法庭以卞某、陈某、王某某、葛某、叶某5名被告人犯盗窃罪,分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8年8个月、4年6个月、3年5个月、3年1个月不等,并分别判处罚金5万元、3.5万元、1.5万元、1.2万元、1万元不等;被告人罗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责令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单位相应的经济损失。

  今年2月4日凌晨,被告人卞某、陈某窜至连云港开发区某施工工地,窃取B型塑料排水板30卷,价值7080元。今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卞某、陈某、王某某、葛某、叶某5人结伙交叉作案,他们大多在每天凌晨驾驶车辆到开发区、连云区,特别是连云新城多个建设工地,窃取塑料排水板、钢筋、钢筋弯曲机等财物案值近30万元。其中卞某参与盗窃9次,陈某参与盗窃8次,王某某参与盗窃3次,葛某、叶某各参与盗窃1次,罗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收购塑料排水板、钢筋、钢筋弯曲机等财物,案值近7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相互交叉结伙,共同窃取财物,其中卞某、陈某数额特别巨大,王某某、葛某、叶某数额巨大,5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罗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物品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卞某、陈某、王某某、葛某、叶某犯盗窃罪、被告人罗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综合控辩双方的意见,经合议庭合议,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司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法院遂依法做出前述判决。 (编辑:贺耀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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