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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不合法“计复利”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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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3 18:4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朱先明 陶莎

  日前,市民邱某有一笔闲散资金,听说放贷有不错的收益,就找到黄某,表示可以借款给黄某,帮助其企业周转资金,前提是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5倍计息。黄某因一时急用,同意与邱某签订借款合同。后双方对借贷合同条款产生争议,邱某起诉要求黄某履行借款合同,连云区法院审理认为,邱某行为已属非法高利放贷,其非法收益部分不受保护。

  法官表示,认定较高利息的民间借贷与高利贷的惟一标准,就在于利息的高低:高利贷因为其对国家金融信贷秩序的破坏及对借款人的坑害而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国家明令予以取缔;较高利息的民间借贷是合法的民间借贷合同,其利息相对的较高与较低允许借贷双方当事人在民间借贷合同中自由约定;因此必须对高利贷合同与较高利息的民间借贷合同二者加以区别。

  与高利贷相类似的还有“计复利”问题。民间贷款的利息有两种计算方法,即单利和复利。复利是贷款人将应得的利息加入本金再计算利息,俗称“息加息”、“利滚利”。

  在此,法官提醒,我国法律原则上不允许民间借款规定复利。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民之间,出借人将利息记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审理借贷案件意见”也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牟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过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可见,“计复利”是导致贷款额急剧膨胀的计利方法,严重损害了公平原则,不受法律保护。  (编辑:贺耀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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