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泥鳅污染鉴定周期长 法官调解促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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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5 20:24: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赣榆县法院成功调解一标的额100万的涉及泥鳅养殖的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系本县墩尚镇居民董某,承包一池塘养殖泥鳅,和一进出口有限公司签定了收购合同。因生产需要,原告从被告徐州某饲料有限公司购买饲料喂养泥鳅,饲养一段时间后,泥鳅因孔雀石绿(一种抗菌杀虫剂,农业部193号公告明确规定该化合物禁止食用动物使用)成分含量超标而导致无法出口和在国内销售。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00万元。

  庭审过程中,原告出具了从被告处购买饲料的销售凭证及对泥鳅的检测报告,双方对泥鳅不能销售是否因被告销售的饲料含有孔雀石绿成分引起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又申请对饲养的泥鳅进行重量及价格鉴定,被告提出对泥鳅的生长周期进行鉴定。几经周折,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对鉴定结论持有异议。

  由于泥鳅养殖是赣榆县的特色养殖,泥鳅为周期性生物,为了使双方搁置争议,原告尽快恢复泥鳅的下一轮养殖,减少不必要的因长期诉讼引起的损失,本院法官本着为农民利益着想的宗旨,从维护涉农利益的角度出发,耐心分析讲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26万元,这一因不断申请鉴定而引发的诉讼拖延案件圆满结束。 撰稿人:    张暖暖  (编辑:贺耀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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