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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实施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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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7 11:4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讯(记者 王健民 通讯员 朱其太 王润伟) 笔者近日从检验检疫部门了解到,为保障进口食用植物油的质量安全,加强对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运输工具的检验监管,从2013年1月1日起,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报检将实施新的规定。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要求,从明年1月1日起,进口商进口食用植物油时必须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要求,在向检验检疫部门申请报检时提供产品符合我国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证明文件等材料,并在报检单“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栏中注明其产品境外生产企业名称等。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运输工具及其前三航次装载货物应符合有关要求。进口食用植物油报检时,应提供运输工具前三航次装载货物名单。此外,要求进口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进口和销售记录,建立可追溯系统。

  我国作为植物油脂的世界第一大消费国,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油脂加工企业的快速发展,每年植物油脂的进口量一直保持大幅上涨态势,但在进口食用植物油中苯类及某些化学产品的污染残留现象时常发生。此次国家质检总局出台的80号公告对运输工具的油罐材质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对禁止装运的货物更加予以明确,将更加有利于检验检疫部门在对进口油脂检验监管中实际操作,更有效保护国内消费者的健康安全,维护进口商的利益。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广大外贸企业,关注该新规,在签订进口食用植物油贸易合同时明确要求外商提供相关的证明,以免因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而延误通关时间,甚至被禁止进口,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编辑:贺耀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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