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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下工作 连云港市职工有津贴

2011-7-26 14:35| 发布者: 谢小茹| 查看: 295| 评论: 0

摘要:   记 者 陈 兵 通讯员 王茂俊 实习生 霍汝一   夏季高温环境下工作,有没有相应的津贴费?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发出通知,按照省相关部门的通知精神并结合连云港市实际,规 ...
  记 者 陈 兵 通讯员 王茂俊 实习生 霍汝一

  夏季高温环境下工作,有没有相应的津贴费?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发出通知,按照省相关部门的通知精神并结合连云港市实际,规定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至于非高温场所作业职工的夏季高温津贴,这里所说的非高温场所作业是指不符合“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不含33℃)”这一适用条件。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可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合理确定非高温场所作业职工享受的夏季高温津贴标准,并明确本单位夏季高温津贴发放的适用条件和具体岗位工种等。

  市人社部门相关人士表示,企业按上述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计入企业成本费用,并按照规定税前扣除。此外,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还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做好夏季作业场所的防暑降温工作。在高温季节,企业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减轻劳动强度,保证安全生产,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编辑:庄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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