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山东网山东民声栏目接到网友投诉,来自安徽的方先生称,2007年自己与朋友合伙承包了山东省地矿局观光电梯工程的施工工程,当时的工程发包方是济南中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于2008年8月完工,当时结算了部分工程款,尚有七万余元工程款未予结算,近两年过去了,工程余款七万元一直未予结算。 记者根据网友方先生提供的工程发包方电话,联系到了济南中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先生,王先生向记者介绍,由于当时工程合同是与方先生及其朋友同时签字签订的,济南中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为合同甲方,方先生及其朋友为合同乙方。由于合同乙方是两人共同签字,考虑到资金支付安全及避免乙方有可能出现的资金分配纠纷,所以甲方付款时要求合同乙方的方先生及其朋友同时在场并在现金收据上签字。 济南中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王先生给本网的解释是,甲方第一次付工程款时,乙方两人同时在场并在现金收据上进行了签字。甲方之所以一直拖延未付清工程余款,是因为本来应该乙方两人同时到场进行余款结算,却只有方先生一人到场,所以一直拖延未结清乙方余款。甲方表示,只要乙方两人同时到场,并在收据上签字,即可付清所欠尾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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