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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2011-9-1 07:11| 发布者: 谢小茹| 查看: 293| 评论: 0

摘要:   (通讯员 罗时宝) 日前,连云港市出台《关于在连云港市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明确自2011年10月1日始,连云港市纳入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全部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   《意见》要求 ...
  (通讯员 罗时宝) 日前,连云港市出台《关于在连云港市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明确自2011年10月1日始,连云港市纳入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全部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

  《意见》要求,原则上连云港市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纳入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相关标准并结合当地实际考核确定。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的村卫生室经费补偿渠道主要有三个:一是各级财政对村卫生室的补助。除省财政对四县和海州区每个行政村卫生室每年补助10000元外,地方财政按照村卫生室村医人员数安排相应补助资金;二是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补助。明确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之间的功能定位和工作分工,将村卫生室可以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安排给村卫生室开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用于村卫生室补助的部分不得低于30%。三是一般诊疗费补偿。按照市物价等部门《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定一般诊疗费项目的通知》要求,实行零差率的村卫生室收取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次5元,其中参保参合人员自理20%,其余80%进入门诊统筹。同时,加强对村卫生室的综合量化考核,县医改办牵头组织卫生、财政等部门每半年考核一次,并委托乡镇卫生院每月考核一次,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挂钩。 (编辑:庄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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