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诉无锡崇安公安分局行为涉嫌渎职违法作者:匿名网友 发布时间:2013-04-22 22:45 类别:执法监督 区域:无锡崇安 投诉报料: 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叫沈爱斌,党员,2002年从部队转业到无锡市崇安区城管行政执法大队,身份证号码:3202011973XXXX4018,住址:无锡市太湖花园三区55号601室。 2008年8月19日上午9时许,我到无锡市崇安区城管行政执法大队 大队长时晓昇的办公室,依据《公务员法》和《江苏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要求时晓昇把评定本人2007年公务员考核为基本称职的依据拿给我,谁知,他却在办公室内将我殴打一顿,而在我被殴的整个过程中,我都没还手!! 殴打之后,110民警徐刚接警,并开车将我带到三院就诊,拍好脑部CT后,医生强制让我住院,说我不能动,脑部有出血,于是在13时,我住院了,同时,我立即把伤情告诉了派出所,派出所也立即到医院了解了情况,并给我拍了照。 时晓昇在派出所的帮助下,第一时间得知我的伤势,知道蛛网膜下腔出血已构成轻伤,为了逃避法律制裁,一方面让协同犯高峰和高铭来做伪证,把他打我致伤说成是我自己撞墙所为,并在派出所做了证人证言笔录;另一方面,在派出所的帮助下,在已经做好笔录后,又从派出所出去,制造伪证,将他自己将右手掌骨“弄伤”,并到派出所做笔录指控是我所为,诬陷我,还也到市公安局那里“弄”了一份构成轻伤的鉴定报告,以此来抗衡我的轻伤。 08年9月26日崇安分局根据市局薛春生法医的结论,再以崇安分局名义给我鉴定结论:头部损伤已构成轻伤。 派出所和时晓昇本以为这样我就不敢追究时晓昇的责任,我如追究时的责任,时就追究我的责任,想用他的伪证来抗衡他将我打伤构成的轻伤。而且,还找两个队员做伪证。 时晓昇将办案机关买通后,崇安公安分局既不对证人证言进行查证,又不对我的客观伤势作任何调查,决定不予立案。 在给我不予立案复议决定书后,崇安公安分局法制科诸宇魏(现在已辞职)科长把我叫到他办公室,对我说:“证据对你不利,有两个证人证明你是自己撞墙的,所以我们决定不予立案”。 10月24日我向崇安区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09年1月初我向区检察院提出,要求公安根据我的伤势特征做致伤物推断鉴定。 在我申请立案监督三个月后(2009年1月),崇安区检察院才看到案卷,杜科长口头给我答复:案情与我陈述基本相同,从目前来看,不能要求公安机关给我立案,但不予立案依据不充分,因为案情没有查明,考虑到两家关系,不给公安发文书,并说他们已经与公安联系,要求公安查明案情。 区检察院与分局联系后,分局感到很大压力,因为案情都没查明就决定不予立案,我可以控告分局渎职,于是,2009年2月份,崇安分局就以区政法委名义组织调解,但他们始终在包庇时晓昇,只同意赔我药费,不同意处理大队长等人,在09年3月底谈崩。 在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4月28日中午,通江派出所华晨阳副所长、丁未、分局法制科周琪还有市公安局法医薛春生四人将我带到江苏省公安厅,故意将我的轻伤改为了轻微伤。 2009年5月22日上午,崇安公安分局又给我一份人体损伤程序鉴定,结论是排除“蛛网膜下腔出血”,损伤程度属轻微伤,但结论中结合案情认定我是被他人打伤!!分局法制科周琪说,结论上的内容是从省厅法医科的结论上一字不改转给我的。 让我纳闷的是,无锡市三院、无锡市医管中心、无锡市人民医院都认定我脑部有出血。 随后,我立即与江苏省公安厅负责给我鉴定的周科长联系(电话:02583526562),周科长说“排除蛛网膜下腔出血”的结论是省厅聘请省人民医院专家会诊得出的结果。 09年6月17日,省人民医院最权威专家韩修龄给我得出“微出血不能排除”的诊断(有病历)。接着,我又到南京市鼓楼医院,专家得出“少量出血可能”的诊断(有病历)。然后我又到省中医院,专家得出“有少量出血不能排除”的诊断。 09年6月26日,我到上海华山医院,诊断结论为:出血不除外(有病历)。 为什么这么多医院都诊断我脑部有出血,唯独省厅周科长聘请的医生却“排除出血”呢? 而早在08年9月22日,无锡市医管中心就曾召集无锡市三家医院专家对我CT片进行了会诊,明确告知我,我的头部有出血(有确凿证据)。 更为滑稽的是:崇安分局法制科诸宇魏科长(现已辞职)以我不在轻微伤鉴定通知送达回执上签“不需要公安机关补充或重新鉴定”为由,拒绝将借我的4张原始CT片还我,还威胁我:“以后不要掉到我手里!!” 自2009年7月23日至今(2013年4月22日),我已向无锡市公安局、崇安分局、办案派出所、省公安厅、省人民政府以邮政挂号信的方式七次向他们递交要求查明案情和《重新鉴定申请书》,但至今无人问津。 2010年10月26日,本人委托湖北蕲春正路司法鉴定所为我做损伤程度鉴定,结果是构成轻伤!!!! 但我注意到:轻微伤鉴定结论中有两层意思,一是排除蛛网膜下腔出血,二是认定我头部的伤是被他们打伤的。针对第二点,我又咨询了周科长,他说他是根据案情综合分析得出我是他伤。如果案情没有在到省公安厅之前改变的话,那无锡市公安局和崇安分局在没有出具轻微伤结论之前又为何没能根据案情综合分析呢?如果我是被他人殴打致轻伤,请问:崇安分局应当给我立案吗?难道我的案情在到省公安厅鉴定前改变了吗? 08年9月26日鉴定构成轻伤,在决定不予立案后又为何要在8个月后为我重新鉴定?理由是什么?为什么在给我轻微伤结论时欲强迫我签“不需要公安机关补充或重新鉴定”的字样?为何至今没有对我的客观伤情作任何调查?为何案卷里一张照片都不放?为何至今不对两个伪证进行查证?既然构成轻微伤,就应当适用行政案件中对重新鉴定的有关规定告知本人救济途径,为何还要运用《刑诉法》的规定告知本人?这种鉴定文书有效吗?关键是:谁将崇安区公、检、法、市局法医和二院医生召集到通江派出所的?目的用意何在??为什么只对伤势怀疑,而其他案情都不查呢? 由于受脑外伤后综合症的影响,我现在整天头痛难忍,寝食难安,生活对我来说就是痛苦,就是折磨,更是煎熬,两次住院治疗和多次门诊治疗,已花费近20万元药费和6万多元误工费至今没着落,现在每天仍靠吃药来减轻头痛,简直是度日如年 尊敬的首长,无锡公安为了包庇犯罪,帮助制造伪证,不作任何调查就对轻伤决定不予立案,在检察院找出问题后,无锡公安为了逃避渎职责任,更为了更好地“保护”罪犯,竟然利用区检察院骗取我的病历资料,然后利用司法鉴定程序,通过不当关系,将我的轻伤改为轻微伤。 无锡公安太黑了,难道法律对付黑公安就这样苍白无力吗? 最后,恳请上级领导和机关: 一、对崇安分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哄吓诈骗、瞒上欺下,隐瞒、歪曲、捏造“事实”向上级机关汇报情况;为了逃避渎职责任和包庇罪犯,颠倒是非,故意不查案情,故意利用司法鉴定程序,通过不正当关系,将轻伤改为轻微伤,且帮助时晓昇做伪证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对在故意将轻伤改为轻微伤过程中起骨干作用的市局薛法医和省人民医院参与鉴定的医生的造假行为进行查处; 三、依法对我的伤势(轻伤)进行立案查处,追究时晓昇和两个伪证的法律责任。 声明:本材料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我有铁证,我要依法讨回公道!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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