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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浦将试行经济房初审管理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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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9 05: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记 者 孙 飞 通讯员 黄炳业

  昨天上午,新浦区有关部门传来消息,该区参照《连云港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将出台制定经济房申请和初审的试行办法,以进一步保障城镇居民住房体系,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

  今后,凡是经济房的申请和初审将制定严格管理办法,实行申请、公示、审批制度。其中,对资格认定实行“三公开”的方式进行,即基本信息公开、摇号排序公开、选房情况公开的原则开展工作。

  新浦区住建部门有关人士介绍,申请人提供经济房的报送材料,初审时实行“两级审核、两轮公示”的方式。即街道办事处、镇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初审,街道办事处、镇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接到区住房保障机构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房管所牵头负责对每户申请人的书面资料、户口情况、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

  新浦区住房保障机构对所报资料进行审核,对街道办事处、镇住房保障机构所报资料按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复审抽查。抽查包括入户调查、回访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填写抽样调查表。

  对街道办事处公示期间有投诉、举报情况,将逐户走访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反馈举报人。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向申请家庭出具登记证明,经两级公示后,符合条件的,报市住房局备案,进行复查、终审。

  据介绍,此次经济房的审核及后期的常态管理对申请人弄虚作假的处理也将有明确规定。

  申请经济房当事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户籍、人口、收入、住房和财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当事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纳入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供有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当事人已取得的申请资格应当取消,并禁止其5年内再次申请。

  当事人已骗取购买或者租赁经济房的,区住房保障机构上报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收回,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编辑:贺耀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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