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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酒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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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3 13:36: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公安部强调的“四个一律”: 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暂扣驾驶证3个月;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拘留15日,暂扣驾驶证6个月;对一年内2次醉酒驾驶的,一律吊销驾驶证,2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属营运驾驶员的,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车辆;法律法规规定有罚款处罚的,一律从重处罚。

2、在公安部交管局下发《关于修改酒后驾驶有关法律规定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中,除了“醉驾同乘者要受罚”被首次列入外,还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增加了“危险驾驶机动车罪”的罪名,将醉酒驾车、吸食毒品驾车及飙车等行为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对醉酒驾驶的,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增加了“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多次违法者将终身禁驾。
提高刑事处罚

  “3年以下或拘役”提高为“3年以上7年以下”

  《意见》加大了对饮酒驾驶刑事处罚力度。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饮酒后驾驶等情形造成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犯罪的,作为“其他恶劣情形”,降低起刑点,但在量刑上由“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提高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大行政处罚

  不劝阻、不制止酒后驾驶的同乘者要受处罚

  征求意见稿中,加大了酒后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力度。

  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对饮酒后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增加拘留处罚,同时提高财产和资格罚力度,对多次违法的加重处罚;对醉酒驾驶的,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增加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延长再次申请的时限;多次违法者将终身禁驾。对酒后驾驶不劝阻、不制止的同乘者设定罚款处罚。

  严格酒精测试

  适当降低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的最低标准

  与此同时,此次修订意见中,也将对酒精测试标准进行修改,从严认定酒后驾驶。修改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适当降低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的最低标准。

  意见稿中还提到,将完善制度规范,建立治理酒后驾驶长效机制。将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挂钩。



3、南京市将出新规,醉酒驾车者将不参与本单位年度的评先评优资格,连带责任该单位也在年终评比被一票否决,个人的车辆保险将加倍征收,银行信用度将降低,醉酒驾车者将不享受、不参与其他社会性优惠和福利措施,醉驾同乘者也难逃此处罚,并在各大报纸头条刊登醉酒驾车者的违法信息。

新规介绍:
5种情形不得判处缓刑
1、交通肇事后逃逸,不积极救助被害人,致损害后果扩大的;
2、酒后驾车、无证驾驶的;
3、高速驾驶车辆,有证据证明其超过限速50%以上的;
4、明知是报废车辆或车辆关键部件失灵仍驾驶的;
5、驾驶无牌、套牌车辆的。
    《意见》规定,对具有上述行为的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告人,没有法定或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得判处缓刑或其他非监禁刑。
发表于 2009-10-13 13:38:06 | 显示全部楼层
酒后驾车,是要使劲的管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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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3 13:38: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定要自觉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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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3 13:51:19 | 显示全部楼层
俺看晚上酒后驾驶的也还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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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3 13:58: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总要等到孩子出生了才知到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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